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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企業維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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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懷孕不是保護傘,嚴重違紀,企業可以解除合同
        發布時間:2015年2月4日 瀏覽:4678 次
          案例介紹:
          鄧***是某合資商場的售貨員,某日私自將商場內貨品帶回家,雖然事后乘人不注意及時歸還該貨品,但仍被柜臺組長。組長向商場匯報此事,商場得知此事后非常重視,認為鄧***“私自將商品拿出商場”,按規定此行為屬嚴重違紀,結合勞動法第25條的規定,應當給予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。鄧***承認了自己的錯誤,但認為商場不能與自己解除勞動合同,原因是她現在懷有身孕,屬于特殊保護時期。 雙方最后提請勞動仲裁。
          仲裁結果:
          支持商場與鄧***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!
          案例分析: 
          雖然勞動法第29條規定:女職工在孕期、產期、哺乳期(以下簡稱“三期”)內,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26條、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。
          但是法律對女工“三期”內的保護并不是無限的、無原則的,而是有范圍、有條件的。換句話說,倘若女工在“三期”內,不是因為勞動法第26條、第27條中規定的情形,而是因為她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,以及出現了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其它過失,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,法律是不對她進行什么特殊保護的。 
          勞動部在有關問題的批復中曾明確指出:“‘不得在女職工孕期、產期、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’是指企業不得以女職工懷孕、生育、哺乳為由解除勞動合同。至于女職工在‘三期’內違紀,按照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應予辭退的,可以辭退! 
          本案中,商場有明文規定,“私自將商品拿出商場”的行為,屬于嚴重違紀。鄧***以為自己處在懷孕期,享受特殊保護,商場無權解除她的勞動合同是違反法律規定的。法律不會縱容孕期婦女違法亂紀。對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的孕期女工,勞動法允許使用第25條的規定,來解除其勞動合同。因此,商場與鄧***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,是合法的,并沒有侵犯女工的合法權益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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